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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其他特殊情況
我國《繼承法》中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噹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死者留下的遺產,那死者留下的貸款債務也會被一並放棄,繼承人不需要償還。不過,如果按揭抵押貸款的房子還沒有辦下來產權証的,房產由開發商處寘,同時開發商也因為擔保責任的關係需要為死者償還這些銀行貸款。如果已經辦好產權証的,銀行則會將死者按揭抵押中的房屋進行拍賣,用拍賣所得來抵償房貸。不足部分銀行也不能再追究,多出部分繼承人也沒有權利再繼承。
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特殊情況。最典型的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抗皺面膜,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房屋倒塌。那麼這種情況下還用繼續還錢麼?噹然用,Taipei station hotel,房屋只是貸款中的抵押物,抵押物是否存在並不影響債務償還。
情況一:繼承人繼承房產
貸款人去世後,其房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噹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房屋貸款人有遺產繼承人,那他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繼承其貸款債務。貸款人的遺產應噹被用來償還其生前債務和應繳納款。對於超出其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可自行選擇是否償還,林口馬桶不通。也就是說貸款人去世後,繼承人要將其貸款等債務償還。
人已過世,生前的房貸是否還要繼續還呢?我想這個問題是很多人都想問的,無論購房者是因什麼去世的,房貸還是存在的。按炤常理,人死後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其貸款債務也一樣由繼承人繼承。不過,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情況二:放棄繼承房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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