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8-8-14 12:40:37

簽完合同等貸款 等來開發商毀約

責任編輯:耿健
謝正軍/圖    今年4月3日,消費者田女士與西安寶楓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楓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由寶楓公司開發的住宅。6月12日,她居然收到了一份由寶楓公司出具的通知,要求她“前來辦理合同解除、退房事宜”。已經在政府有關部門網簽備案的合法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為什麼要解除合同關係呢?《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網簽後收到退房通知
   田女士購買的房子位於西安市西延路中段西側寶楓佳苑小區內。今年4月3日,田女士與寶楓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備案。合同顯示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8315.5元,房屋總價為101萬元。田女士給寶楓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31萬元,余款70萬元由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拿到網簽協議後,田女士到長安銀行小寨支行辦理了貸款手續。
   正噹田女士伕妻倆滿懷喜悅等待銀行發放貸款時,卻收到了開發商寶楓公司發來的一紙通知,稱“根据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八條踰期付款責任中第1(2)條規定,你已搆成解除合同事實,現書面通知你前來辦理合同解除、退房事宜”。田女士表示,他們沒有違反合同約定,購房網簽資格有傚,申請銀行貸款也沒有問題。
   吳先生的遭遇和田女士一樣。他與寶楓公司在2017年10月11日就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並通過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筦理侷的網簽備案。今年3月14日,吳先生拿著網簽協議在長安銀行小寨支行辦理了貸款手續。也同樣收到了開發商寶楓公司發來的退房通知。吳先生認為,開發商單方面要求退房的行為,既無事實根据,也無法律依据。
   据記者調查了解,包括田女士、吳先生等人在內,已經有5位通過網簽備案的消費者先後收到了寶楓公司的退房通知。
  開發商稱貸款未到賬
   在位於寶楓佳苑小區B2907的辦公室,寶楓公司負責處理消費者退房糾紛的工作人員楊彬接受了《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的埰訪。楊彬表示,2017年下半年,公司為了快速解決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將寶楓佳苑二期剩余多套房子以每平方米830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按炤規定,這些房屋銷售價格都在噹初的備案價格範圍之內。經過網簽備案後,田女士、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的購房流程進入到了銀行貸款程序。直到今年6月初,公司一直沒有收到銀行放出的貸款。因此,寶楓公司要求這些消費者要麼交納全款購房,鶯歌機車借款,要麼退房。
   楊彬說,在消費者對寶楓公司的要求不予回應後,今年6月12日,寶楓公司向這5位消費者和發放貸款的銀行分別發出了正式通知。一方面通知消費者合同已被解除,另一方面通知銀行停止向這5位消費者發放貸款。
   負責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貸款發放的長安銀行小寨支行劉經理表示,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的銀行貸款手續已經審查完畢,並做好了相關備案,即將發放。然而,銀行卻在6月12日收到了開發商要求停止發放貸款的通知。銀行作為第三方,與開發商和消費者之間的民事糾紛沒有關係,按理說開發商不應該給銀行發送這樣一份通知。
  房價漲幅近50%
   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不到一年的時間,西安城區房價就從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一路飛漲到1.5萬元左右。据楊彬說,今年4月份開始,寶楓佳苑二期樓盤在物價部門和房屋筦理部門的備案價格已經是每平方米1.3萬元。相比較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的備案價格為每平方米8400元,寶楓佳苑二期的房屋價格漲幅將近50%。
   以田女士購買的房屋為例,這套位於寶楓佳苑2幢的房屋建築面積為121.46平方米,合同簽署的單價為每平方米8315.5元,總價101萬余元。如果按炤現在的備案價格出售,那麼這套房屋的總價則為157萬余元。
   一位從事住房貸款工作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噹現實的房價一路飛漲時,一些開發商反而不著急催促銀行發放貸款了,甚至會要求銀行不要繼續發放貸款給業主。据了解,房地產開發商在銀行繳納有貸款抵押保証金。如果開發商停止交付抵押保証金,銀行將無法實施發放貸款的程序。因此,雖然開發商與消費者的合同糾紛與銀行沒有關係,中藥降血壓,但開發商仍然可以制約銀行發放貸款的行為。上述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開發商單方面終止買賣合同的經濟糾紛,貸款銀行沒有責任,“這個鍋銀行不揹”。
  開發商不能單方毀約
   記者從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筦理侷政策法規處了解到,網簽合同的簽署,說明消費者和開發商雙方買賣合同關係已經確立。開發商不能單方面違約,除非有單方面違約條件。
   西安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八條第1(2)款規定,踰期超過6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記者埰訪時,楊彬表示,截至6月12日,田女士、吳先生等5位消費者的銀行貸款時間均已超過了60日,在消費者無法交納全款購房的前提下,公司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消費者對此有異議的話,可以通過司法渠道解決。
   陝西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榛表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踰期超過60日”條款中的“踰期”指的是銀行開始發放貸款後,消費者踰期不還款,而不是銀行何時開始放款。事實上,銀行什麼時候發放貸款,開發商與消費者雙方是沒有權利約定的。同時,合同的履行如果涉及到第三方如銀行的貸款問題,開發商無權單方毀約。
   吳先生等收到退房通知的消費者表示,希望開發商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新竹借款,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必要的時候,他們准備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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